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证据中的细节辩护

来源:Ld体育平台    发布时间:2025-03-30 03:56:17

  刚才听了前面几位律师的分享,我相信我们大家都留意到了几个关键词,比如,技术辩护,比如,专业辩护。而全国范围内,近年来也有一个热词,叫“证据辩护”。这也是最近我在思考的一个问题,也是我今天和大家伙儿一起来分享的主题。稍有区别的是,我分享的题目,是“证据细节中的辩护”。我是专注金融犯罪案件辩护的,我发现,在金融犯罪案件中,尤其要关注证据,而证据中,尤其需要深挖细节。

  在自己亲办的案件中,有通过一页纸的证据,能改变六年至六年两个月量刑的案件为缓刑的,涉案金额2.8亿的非法经营罪案。也有通过一本银行流水,打掉指控100多万合同诈骗中,指控对14个人诈骗中的13个,原本可能判处十年的案件,后改为三年半。当然,我们大家都认为,这个案件中,实际犯罪对象是融资租赁公司,案件定性应为金融诈骗案。另外,在最近办理的一个非吸案中,我们通过一个审计报告的附件,发现委托人实际是家族投资资金共约4亿,从违法来得到的倒推,得出的涉案资金远低于涉案指控,而委托人负责的分公司,因为是其它分公司和营业部业务员、业务下滑的业务员合并而来的,导致犯罪金额上,指控逻辑出现非常明显而严重的矛盾:分公司经理涉案金额,远高于其分管两个营业部金额的总合。进一步地,我们大家都认为,仅仅因为委托人系分公司经理这个头衔,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实际上,会因为新并入业务员的金额无法剔除,而导致委托人与其名下的业务员涉案金额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断裂,同时,也有悖当事人实际系因介绍家族成员天量投资而升任分公司经理这一客观事实,进而,呈现出涉案30亿非吸案中,当事人实质无罪之真相。

  下面,我通过“大案中的细节”、“冤案中的细节”、“证据的细节该怎样呈现”,这三个部分和大家分享。

  涉案金额,是大家面对刑事案件的第一个障碍,具体表现在,一听到数额巨大,大家第一反应:这个怎会是无罪!甚至于,要思考避免重判,才是应对的重点。很明显,我认为这也是缺乏证据思维,缺乏证据细节挖掘能力的结果。

  在团队经办的案件中,有一个北京的案件就很有代表性。那就是孙岳(化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这个案子的特点,就是涉案金额非常巨大,达到1200亿,这也记载在法律文书上的。

  这也是一名司法官身份的家属委托的案件。通过多次会见,通过阅卷,为什么他的级别很高,但会觉得自身有冤屈呢?

  经过会见,我发现,原来,这里有几个细节:孙岳曾两次离职,而他在公司的总工作时间加起来不超过11个月。他是仅次于总裁、副总裁之下的总监级别,但和上级仅有工作邮箱,没有对方的电话、微信,而之前的工作邮箱联系,他的“全量送审”建议,从未得到领导的认可,邮箱也从来就没得到回复,他的两次离职,是由于意见不被采纳、会议也不通知他参加,试用期过后无法转正、实际上被架空之后,无奈离职。这个案件,后来实现了不起诉,因为和前面,杨军军律师所讲的,酌定不起诉,因为都是可以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所以给我们印象特别深刻。

  碰上冤案,刚才杨军军律师也讲到,律师切忌一味地讲自己的当事人无罪,尤其在质证时,切忌三性一概不认可的质证意见。这实际也是质证技能缺乏的表现。

  这方面,我们也有一个亲办案例,那就是深圳胡朝(化名)合同诈骗案。这是一个从外地来到广州委托我们的案子。介入后发现,他实际是一个被套路贷的受害者,为啥说他冤屈呢?

  因为他是从深圳出逃新疆后,在新疆被抓获归案的,而专业律师都知道,卷款潜逃,是诈骗罪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第一次会见时,我们的重点,就是要了解,为什么他要出逃?

  原来,他在出逃前,受到了生死威胁,其中威胁的手段,正如我们最近讨论的王星被缅北电诈集团控制的手法,甚至,有过之而无不及。以至于回忆起当时的细节,当事人腮帮子不由自主地发抖,让人十分震惊。因此,他本质上并非诈骗犯罪上的逃匿,而是逃命。另外,为何需要逃命呢?这里切入进去就能发现,他实际符合被套路贷诈骗的特征。

  胡朝讲,自己开始为做生意,借了王某某的一笔钱,一来二去,还的利息已超越本金了,但账面上的欠款,却越滚越大,根本还不完,这时,王某某说,你还不了是吧?我介绍一个老板,他是银行出来的,他可以贷款给你。这个人就是庄某某。就在胡朝还在犹豫,没有下决心的时候,钱就已经打过来了,但是,提前扣除了利息,也扣除了名义上对王某某的欠款,很明显是断头贷+套路贷。

  当时,案子到了审核检查起诉阶段,我们一方面阅卷核实证据,一方面,从家属那边提取了部分证据,结合这些微信聊天截图、银行流水,写好了刑事控告书,准备让胡朝签字,向侦查机关控告,但胡朝不同意。

  原来,胡朝的想法很单纯,他觉得,我现在虽然卷入刑事案件了,但我出来,还要在这里混,我会和他们打交道,我不能控告他们。

  这样,案子就打上死结了,我们迅速作了一个调整,把控告的证据,转换成当事人应当不起诉的法律意见。提交给了检察官。

  这个阶段,胡朝的家属非常焦虑,胡朝的父亲从湖北赶来深圳,当面向检察官求情,表示,小孩愿意认罪认罚,家属也愿意退赔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其实,在当事人这边,要求很简单:既然案子已发生了,既然已经到了审核检查起诉阶段了,一听看守所同仓的人讲,都明白了:无罪嘛!是不可能的了,那么,认罪认罚也好,退赔也好,不管他叫什么名字,只要我能早一天出去,都行。

  但是,好在,“被害人”的胃口太大,这里的被害人,是要打双引号的,他开出的条件,是胡朝的家属卖掉房子后,都无法偿还的,最后只能作罢,这实际也给他们节省下来一笔费用。

  后来,1月10日,距离我们今天沙龙的时间,非常接近,这也是刑事律师的一个特点,就是亲办的成功案例,其中的重要时间点,我们的记忆很清楚。这个案子,就在这一天,下达了不起诉决定,胡朝被释放。后来,还获得了国家赔偿。各项赔偿加上精神损害赔偿,共计8万多元,某些特定的程度上缓解了家庭的经济压力。

  基于证据细节的辩护,当然要整合说理,在怎样具体辩护这部分,我实际也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认识过程。

  比如,在2017年,和贾慧平律师在七台河办理詹某某对敲式非法经营案时,这个案子涉案金额11亿美金,宣判后我的当事人是缓刑。我那里开始意识到法、理、情结合的说理。但是,同一个事实,我们不是自说自话,不是面对着当事人、当事人家属解释我们的观点,更重要的,还应该要考虑,我们面对着司法官,而案件的决定权,某些特定的程度上,是掌握在司法官手中,所以,一定要考虑司法官的角度,所以,辩护律师一定要有转换到司法官角度的能力。

  要用他们能听的懂的方式叙述,甚至用平白浅显的语言,深入浅出地披露案件的问题,这就是我经常讲的“旋转门思维”。这方面,我们有常州史美兰案,成功地在审判阶段,打掉了一个450万的诈骗指控。这里不多说。

  另外,最近办理的一起案件启示我,辩护说理中,还需要注意转换角色说理,也就是说,在一些复杂的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其实存在角色的竞合,也就是说,他到底是被害人,还是被告人,他是从犯,还是主犯,实际是有很多角色的变换,是有争议的,从这方面入手,充分说理,也能引起司法官的重视、注意,进而,会有不错的效果。

  比如,我们近期办结的丘小虎非法经营案。我们叫做“飞奔的铁案”。因为这个案件的证据,铁证如山,所有银行流水是涉案非法经营犯罪的证据,而所有的流水,都是丘小虎自己从银行打印出来,用不一样的颜色笔描画出来,提交上去的。侦查机关不费吹灰之力,直接用这个证据,就逮了他,认定他构成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非法经营罪,涉案金额4400多万元。

  因为从案发到结案,只有100天。而当事人委托我们算起,律师介入的时间,只有67天,最终在宣判时,44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可能判处十年的案件,当天释放:缓刑。

  这个案子是怎样轻判的呢?我们经过阅卷发现,丘小虎和在案的被害人一模一样,这个案件中,其实丘小虎是出借资金给区某某,再从区那里,收取一定高息,约3%。同时,按区的要求,帮区提取一些资金,再按区的指令,通过个人账号,打到对方的指定的若干账户,由此,收取更低一点的酬劳,约千分之三。

  为什么说,丘小虎是被害人呢?他总共出借了80多万,后来,区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抓,截止案发,丘还有60多万没收回。出借80万,帮别人转账只赚了4万,明显地损失惨重,而更惨的是,他收到的4万,最终也借给区,最终也是打了水漂了。

  那丘小虎为何会涉嫌非法经营呢?因为他要按照区提供的账户,在自己的pos机上刷卡提现,再把提出来的钱,打到对方指定的账号上,其中,除了收取自己出借款的利息,也会收取一点转账的酬劳,比例就是前面讲过的大约千分之三。

  这里顺便提醒我们,要注意辩护的细节,辩护只有做到细致入微,才可能在关键时候,起到效果。

  这个案子,又涉及到多金融罪名竞合的问题。在帮区某某提现、打款时,丘小虎不是没有警惕,但他认为,象他这种操作很普遍,这就是“养卡”呀!但他出借的钱,实际上也是从各种信用卡、网络出借平台透支的。但是专业律师知道,透支信用卡经两次催告不还的,会构成信用卡诈骗,而“养卡”,以新还旧,最终不能偿还银行造成银行损失的,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最早介入后,我们经过罪名对比,还想过罪轻辩护,但一比较发现,没门!此路不通,最终还得回到非法经营上,和司法官说理。

  后来,我们在几个角色上转换方法和司法官说理。一方面,丘小虎和在案10多个证人、被害人一样,都是一样的操作方式,都是一样的出借资金又按区的指令打款,收取了少量的酬劳,比例差不多都是千分之三左右,差别是资金量较大酬劳会稍高一点。卷宗中,我们得知,有大量的同案人,打款时间更长、涉及金额更多,都被认定为证人、被害人,丘小虎参照他们,同样应该是被害人。另外,丘小虎帮区打款,所有的账号、银行卡、u盾、用户资料等,都是区提供的,打款指令也是区发出的,那么,区在非法经营案中,应是主犯,而丘小虎是从犯,但在案卷宗中,恰好也有区的涉案材料,我们得知,区在案发后被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个案件中,对区起帮助作用的区的姐姐,也被认定为被害人,而区始终是单人单案,被作为非吸的嫌疑犯对待。这种情况下,有一个非常大的危险。

  大家知道,非吸是一个轻罪,又是单人单案,那区很可能判处的很轻,甚至有可能缓刑,如果你给丘判的很重,比如判了十年,甚至只判五年吧,都可能会导致从犯比主犯判的还重,那是明显不合情理也不合法的。这样讲清楚后,2024年1月4日,宣判当日,丘小虎被释放:缓刑。

  这也就是我想讲的最后一个重点:发现案件的细节后,也要善于从法律的细微差别处快速反应,在转换角度的同时,擅长转换角色说理,从被害人还是被告人,从犯还是主犯方面,也能给当事人,争取到超出预期的辩护效果。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半个钟头的时间,刚好超了几分钟。再次感谢崇善刑辩大讲堂!感谢大家的聆听!

  聊城农商行(省级文明单位)弄虚作假,“三查不尽责(在我没提供任何证明材料情况下成了被担保人),贷新还旧,只转贷款单据(290万元领取判决书才知道贷款金额。据了解首笔贷款300万元,非专款专用,并且流向不明,存在严重造假骗贷行为),欺骗坑害被担保人连带还款责任。 1、东昌府区法院(法官和农商行领导是把兄弟)制造传票无法送达假像,不让被告人出庭,不调查、不取证,听信原告农商行单方提供虚假证据,违法自由裁判五十天后电话通知(传票无法送达)被告人领取判决书,可是290万元巨额贷款被担保,还真不知道法院是人民的?还是农商行的?。 2、法院24年4月份冻结医疗卡、银行卡至今,有病不能住院治疗,不能购买长期服用药,已经没办法保障基本生活了。 请有关部门领导给予帮助和支持,严查腐败行为,还我清白,我要生活! 金融监督管理分局出了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举报调查意见书,没有处罚结果,分局领导表示商业银行有自主经营权,监管制度没有详细规定,只能对举报疑似问题进行全方位检查、答复,无法认定造假和其它违规。(金融监管分局使用农商行提供办公楼。)

  全国受信用社和农商行欺骗坑害担保的人民群众,现在大家一齐行动索要当时的担保人明白纸,书面的并且要盖章的,查找被欺骗证据,假如没有或者不能给,就是诈骗。法院(农商行有权替法院出钱在报纸上发开庭公告吗?)立案、审理程序是否公正合法,如果不合法就是伙同诈骗。

上一篇:标点符号修正题强化训练——书名号(可打印)
下一篇:在景区的随身电子导游